法理有尺度,司法有温度!雨湖法院柔性护航营商环境
2026-07-27 14:42:0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伏志勇 | 作者: | 点击量:5972         

近日,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,依法作出裁定,不准予强制执行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的3万元加处罚款。行政机关收到裁定书后,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,该裁定现已生效。该案以柔性司法裁判杜绝过度惩戒,精准平衡行政执法权威与企业合法权益,是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。

案情回顾

湖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因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,被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。企业对处罚内容存在实质异议,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
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,企业主动缴纳原罚款三万元,并同步完成隐患整改。随后,企业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。至此,违法行为已纠正、安全隐患已消除、罚款已主动缴纳——企业以实际行动展现守法经营的诚意。

法院裁定

案件进入非诉执行审查程序后,雨湖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加处罚款部分的执行申请进行全面审查。法院认为,第一,企业主观上无明显恶意。企业在行政复议期间主动履行主要义务,未受强制执行压力,这反映出其并非恶意拖延或拒不履行义务,加处罚款的惩戒功能已无必要充分施加。第二,逾期天数计算有误,惩戒力度与过错程度失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,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。扣除该期间后,企业实际逾期仅7天,对应加处罚款应为6300元,而非行政机关主张的三万元上限。在逾期天数有限、主动履行意愿明确的情况下,不宜过度惩戒。第三,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导向必须纳入司法考量。加处罚款虽数额不大,但对企业信用记录、经营成本及未来参与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可能产生连锁影响。企业违法行为已纠正、社会危害性已消除,若再加处罚款强制执行,可能超出合理惩戒边界。最终,雨湖区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三万元加处罚款。

法官说法

司法既要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,也要防止过度惩戒对市场主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。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并非行政机关申请的“自动绿灯”程序,而是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关口。本案中,法院并非否定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,而是精准区分“原罚款”与“加处罚款”的不同性质,在确认原处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,对加处罚款的执行必要性进行独立判断,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,成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践行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”理念的生动实践。

典型意义

法院在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中,不再局限于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”的单一维度,而是将比例原则和营商环境导向纳入审查视野,实质性地考量惩戒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。这既是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立法精神的准确贯彻,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裁判参照。对于广大企业而言,本案传递出一个积极信号:只要企业主动纠错、积极履行义务,司法机关不会“一刀切”地支持高额加处罚。法律的温度,正在从审判席上传递到市场主体的心中。

(供稿:廖继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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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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